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6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栖凤*******,现住郴州市苏仙区栖凤*******。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崔xx和陈xx在下湄桥xxx麻将馆打麻将,崔xx说陈xx胡牌系诈胡,两人发生口角争执,陈xx用右手击打崔xx右脸和右脖颈处,导致崔xx脸部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及病历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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