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治)决字[2025]第094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中山路172号,现住中山路172号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以来,习X、甘XX、朱XX、谢XX、周XX多次在祝XX、徐X二人合伙以流动(指的是:“赌博的地点每天更换”)的形式在浏阳市市区附近进行聚众赌博,赌博的方式为“三公”,底注为1000元,上不封顶,数额较大。罗X、张X在赌场为赌客与庄家兑换现金,每10000元抽成100至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谢XX的陈述与申辩;2、辨认笔录;3、微信、支付宝支付明细;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以及现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