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洪)决字[2025]第01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李×在涟钢西大门某地盗窃废旧铜芯线8.12公斤,藏在其电动车上试图运出厂区变卖换钱,在涟钢西大门被门卫查获,李×弃车逃跑。2025年7月23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经查,李×所盗窃的废旧铜芯线价值568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盗窃赃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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