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447号

  被处罚人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后安镇潮港村委会*******,现住后安镇潮港村委会*******。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翁XX为寻求刺激,从一个微信昵称为“xxxx”手中购买两罐“笑气”,后违法行为人翁XX、王XX、孙X(未到案)一起在长沙市天心区三兴街XX酒店XX房吸食“笑气”。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翁XX、王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查获的笑气瓶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