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梅林*******,现住桃江县武潭镇梅林*******。
  现查明:2025年03月13日15时33分许,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X路左侧机动车道由XX大道往XX大道方向行驶,至XXXXXX地段,遇冯某某驾驶湘潭XXXXXX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绿牌)搭乘彭某,由岳塘区XX路右转弯驶入XXX路右侧机动车道后向左侧机动车道变更车道行驶,粤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与冯某某身体发生接触刮碰后,湘潭XXXXXX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绿牌)发生侧翻,造成了两车受损,冯某某、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书证、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