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4年3月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罗X骏在株洲市xx区建xx村xx组xxx号的家中通过手机短信看到黑网贷信息,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添加黑网贷微信客服。犯罪嫌疑人罗X骏在明知对方系诈骗团伙,且过账资金为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抱有可以通过对方套取钱财的目的,心怀侥幸。于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9日、2024年3月10日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其名下6212837501xxxx51490xx银行银行卡(开户地:xx银行xx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x)帮助对方进行洗钱跑分活动,操作10笔转账,共计23900元,其中5800元关联吉林省榆树市警方受理的周x伟被电信诈骗案,9800元关联株洲市天元分局受理的杨x文被电信诈骗案。2025年4月1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罗X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对罗X骏的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及银行流水、诈骗资金一览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罗**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电信诈骗被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2024年3月14日至3月28日,罗**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对罗**的拘留期限进行折抵,视为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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