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尧)决字[2025]第018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0时53分许,违法行为人周XX驾驶一辆两轮女士摩擦车(车牌湘NXXXQ5)从尧X镇农贸市场往尧市镇马X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麻阳尧市派出所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车辆信息查询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