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8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展辉*******。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7时许,蒋×雄步行到武冈市步行街飞舞培训学校楼下时,看见飞舞培训学校二楼走廊上有一小女孩,蒋×雄心生淫意,遂步行到飞舞培训学校二楼走廊,蒋×雄裸露下体并撸动生殖器,小女孩看到这情况后受到惊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截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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