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桑园*******。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衡南县农业农村局门口将一台车牌号为湘D26668的灰色丰田车用锤子将其前挡风玻璃及左右后视镜恶意砸坏。经4S店初步定损车子损毁金额超过2500元。违法行为人贺**对自己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称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毁损金额超过2500元,且违法行为人不知悔改、扬言出来后要继续砸组织部的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