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二酉*******,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4点55分,违法行为人杨x窜至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BOTTLE CLUB酒吧,趁受害人王xx睡着之际,将其滑落在身旁的Redmi Turbo3手机盗走。2025年7月23日6点,民警将其抓获,并追回被盗手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的陈述;2.受害人王xx的陈述;3.受、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现场监控视频截图;6.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