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井)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为获取不义之财,于2025年7月21日凌晨1点左右,在双峰县井字镇铜梁村××组黄××家鸡舍盗窃贺××养殖的一只公鸡和一只母鸡,随后又在铜梁村××组黄××家鸡舍内盗窃一只公鸡和两只母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2019年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关于盗窃行为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