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86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现住湖南省桂阳县白水*******。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18时许,谭×香在桂阳县××菜市场卖菜时,因言语冲突把邓×仁推到在地,邓×仁站起来后,谭×香抓着邓×仁的双手继续拉扯。
以上事实有谭×香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说明、受害人受伤照片、受害人病历、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谭**主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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