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95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全*******,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全*******。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在长沙市雨花区XX街道XX雨外二附对面的停车棚,趁被害人安X 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于2024年以1351.3元钱购买的白色山地自行车无人看关且未上锁之际,将自行车盗走占为己有,后于2025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盗窃来的自行车被扣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传唤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的自行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