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95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塔卧*******。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为满足自己的淫欲,独自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3期2栋1楼公共女厕所附近,后曾XX尾随被害人刘XX进入厕所,趁刘XX上厕所的时候曾XX俯身透过厕所门板空隙偷窥刘XX隐私部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报警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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