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960号

  被处罚人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
  现查明:2025年1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潘**在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范G1层优衣库门店购买衣服时,临时起意盗窃店内一件黑色的羽绒服、一件军绿色大衣夹克,随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到案经过;5.监控视频截图;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潘**主动投案,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