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益阳市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22日期间,龙某在南县南洲镇×××路的自己家中,下载陈某(另案处理)提供的“R××××××E”APP赌博软件,并在该赌博软件内以“歪胡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全场输赢达人民币34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财政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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