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阳)不决字[2025]第008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14时许,阳湖坪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发区XX汽车城1栋XXXX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登记了监护人信息但未登记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户籍资料、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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