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青)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青树嘴镇长乐*******,现住:南县南洲镇走马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至2025年07月22日期间,伍某某在南县南洲镇×××路的自己家中,下载陈某(另案处理)提供的“R××××××E”APP赌博软件,并在该赌博软件内以“歪胡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全场输赢达人民币3246元。2025年07月23日,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