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三仙湖镇太星*******,现住南县三仙湖镇太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至07月22日期间,雷某某在南县三仙湖镇××村自己家中,下载段某某(已刑事拘留)提供的“R××××××E”APP赌博软件,并在该赌博软件内以“鬼胡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全场输赢达人民币38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