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144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现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时许,吴××在娄星区超猴酒吧里因其男朋友李××与赵×举止亲密,遂心生不满,在超猴酒吧内以箍脖子、扯头发、将赵×摔倒在地、击打赵×头部等方式对赵×实施殴打,殴打过程导致赵×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