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4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至23日,王XX在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XX酒店715房间架设简易组网GOIP设备,将用于架设备的手机及电话卡以一套GOIP设备200元一天的获利方式提供给催收人员远程操控,为催收人员催收债务提供通话服务。王XX获利尚未结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