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恒、卢×伟等人得知何×桢要来找卢×伟的麻烦,张×恒遂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何×桢想平息此事,却与何×桢发生争吵,双方斗狠约在灰山港镇1××4酒店楼下见面,张×恒、卢×伟等人下楼准备离开现场时,碰到了驾车前来右手拿着一把菜刀的何×桢,这时何×桢被赶来的卢×、刘×揪扯住无法脱身,张×恒遂与卢×伟等人一同上前用拳头击打何×桢的头部,过程中导致何×桢受伤。后经鉴定何×桢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受害人陈述,证明了其受伤害过程;3、证人证言,证实了案件发生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恒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恒的身份情况;6、违法行为人张×恒的陈述,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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