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渌)不决字[2025]第0011号
违法行为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帝镇坪上村6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20时许,彭*与楼下邻居杨*琴在*湘*苑小区*栋*单元*楼楼梯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杨*琴认为彭*家噪音过大,遂谩骂彭*及其亲属杨*念。彭*及其亲属杨*念对杨*琴谩骂不予理睬,杨*琴便遂跟随彭*及其亲属杨*念上楼,在三楼上至四楼楼梯间位置,杨*琴自述被彭*殴打,彭*予以否认,后杨*琴自行到渌口区中医医院就诊。2025年6月25日,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琴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彭*及杨艳琴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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