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8时许,违法人员张×林、张×秀在家闲聊时,张×林提出想去“贺×九”果园山上看看有没有梨子,顺便摘一些梨子回来吃,张×秀听后也立即同意了。于是张×林在家中拿了两个蛇皮袋后,骑上踏板摩托车载着张×秀走小路前往了“贺×九”果园山,到达目的地后,张×林、张×秀每人拿了一个蛇皮袋前往了果园里的梨树林,对梨树上的梨子实施了盗窃,经称重,两人共盗窃梨子92.4斤(分别是:张×林盗窃28.6斤;张×秀盗窃63.8斤)。张×林、张×秀两人实施完盗窃准备离开时,被果园里的陈×生发现,张×秀丢下梨子后,迅速逃离了现场(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张×秀在家人的陪同下,前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林被陈×生控制后,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张×林、张×秀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生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张**、张细林到案后,未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