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桂)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谷*******。
  现查明: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胡XX,多次非法套取并登录XX公司领导的OA办公系统账号,进入系统后,违法行为人胡XX在没有查看及下载权限情况下,多次对XX公司OA办公系统内的商业秘密文件进行浏览、下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汪xx的陈述、报案材料、下载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