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在株洲市天元区××××附近,在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上张贴涉黄小卡片,当天李××张贴了800张涉黄小卡片。2025年7月22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在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上张贴涉黄小卡片,当天李××张贴了582张涉黄小卡片。李××在天元区总共张贴涉黄小卡片1382张,共非法获利800元。另查明,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因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被××市公安局××分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的涉黄小卡片、提取违法行为人的手机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因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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