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晚,违法行为人杨xx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合心xx小区,将小区居民杨xx停放的一台女式自行车盗窃走,后将该自行车用于自己通行,事后杨xx将自行车停放在七里桥安置区,该辆自行车已被民警追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视频监控;4、前科材料;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杨**主动投案,依法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人杨**于202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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