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时许,马x因其女儿马x欢夜不归宿便出门寻找,经其询问马x欢好友邓x轩母亲得知马x欢可能在北大桥广场附近,后马*于北大桥广场海x捞附近找到马x欢。因当时仅马x欢与黄x东在场,马x便上前质问黄x东与其女儿马x欢在做什么,并让其下跪,后因马x不满黄x东态度,马x便殴打了黄x东并用脚踩了黄x东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1.黄x东询问笔录 2.邓x轩询问笔录 3.马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