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河北省雄安新区新*******。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在河北省雄安新区李X家里,周X昕通过其好友陈X冲下载安装了恰谈聊天软件,并认识并添加了一名陌生男子(网名为易强)为好友,周X昕为获得所谓的扶贫款95万元,将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卡(卡号:6214623721005722755)提供给他人,该卡收到一笔10万元的诈骗资金,随后周X昕通过转账到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取现2万元,招商银行卡取现2万元,建设银行卡取现3万元,总计取现7万元,并将这7万元存进对方指定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上,另3万被银行冻结。违法行为人周X昕的广发银行卡(尾数为2755)涉嫌诈骗案件一起,涉诈资金10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辩解、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