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10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山界回族乡*******,现住山界回族乡南寺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7时许,马**因感情纠纷产生的经济问题持刀去找肖X英,因担心肖X英的老公打他,马**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放在电动车上,马**骑电动车赶到在隆回县百龙观天下肖X英楼下等肖菊英,肖X英及其丈夫刘业会从家里下楼,马**与刘X会发生争吵,刘X会被肖X英拉开后准备去买菜,马**心里气不过便将电动车上的菜刀别在腰间骑电动车追上去继续和马**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突然拿出菜刀朝刘X会砍去,被刘X余躲开了,肖X英冲上去阻拦马**,马**将肖X英甩开后拿菜刀朝肖X英头部砍了一刀,刘X会上前去抢马**手中的菜刀,在抢刀过程中,马**又拿菜刀朝刘业会身上砍了几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