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4年3月至5月份,易XX与刘XX、刘X硕合伙出资在株洲市荷塘区XX大厦XX栋XX楼开设了一个工作室,三人约定工作室赚取的利润按比例分红。该工作室对外宣称代经营淘宝、亚马逊店铺账号,通过招兼职学生前往公司或者上门的方式为兼职人员办理多张手机卡,之后除将每个兼职人员所办理的其中1-2张手机卡经兼职人员同意后用于注册淘宝店铺认证外,其他电话卡则交由易XX带回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的家中,由易XX联系买家武XX,在未经电话卡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约500个实名制手机号码及手机号码接收的验证码提供给武XX,用于注册“抖音”、“快手”、“京东”等账号,武xx则向易xx支付相应报酬。据统计,2024年3月至5月期间,易xx从武xx处非法获利25905元。2024年5月29日,易**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刘谋、刘鸿硕共同退缴违法所得25905元。2025年7月4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易**、刘谋、刘鸿硕下达不起诉决定。经查,易**的非法所得为9585元。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讯问笔录、证人笔录、嫌疑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4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易**下达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玖仟伍佰捌拾伍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585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玖仟伍佰捌拾伍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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