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20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肖X曹因生活拮据及心情不好,搭乘班车从涟源市龙塘镇沃草村到达湄江镇四房社区,下车后,在湄江镇四房社区西湾里一中国移动手机店内抢夺了一台VIVO S30手机并摔坏,导致该手机已不能开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受害人指正、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