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水)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下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下村*******。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因回家路过邻居罗桂香(75周岁)门口时,被罗××用赶鸭子的竹棍被敲击头部,于是将罗××手中的棍子抢夺扔至一旁,并用手击打了罗××左部额头一下。罗××又捡了一根木柴追上黄××准备还击,黄××便将罗××摁在地上,并将木柴抢走扔掉。后经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罗××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