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1023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熊X宙因与贺X娥存在感情纠纷,于2025年4月8日凌晨、2025年7月16日晚在安化县梅城镇XX村XX加油站通过泼硫酸、持刀威胁等方式威胁贺X娥的人身安全。2025年4月以来,熊X宙多次通过手机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给贺X娥。2025年7月23日,熊X宙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熊X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熊**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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