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446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望城坡街道金苑花*******。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独自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大学XX楼XX教室最后一排一个位置的坐椅上盗窃了一件贵人鸟牌子的黑色冲锋衣(报案价值约150元);2025年7月22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独自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大学XX楼XX教室第4组倒数第二个位置的桌面上盗窃了一个白色苹果耳机(报案价值约300元)。2025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唐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笔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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