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2时52分许,周×兵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97990),在益阳市赫山区S322线兰溪镇千家洲桥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兵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4mg/100ml。 经查询:周×兵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周×兵于2018年03月2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周×兵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周×兵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