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临武县城解放南路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傅X杰、唐X东在临武县“XX之城”KTV喝完酒回到家中时,违法行为人唐X东接到违法行为人欧X龙的电话,并且欧X龙在电话中辱骂傅X杰、唐X东,违法行为人傅X杰、唐X东听到欧X龙在辱骂,便回到临武县“XX之城”KTV并找到欧X龙进行争论,随即,傅X杰与欧X龙产生口角争执,随后,违法行为人傅X杰率先对欧X龙进行殴打,欧X龙见傅X杰动手,便开始还手,对傅X杰进行殴打,违法行为人唐X东见傅X杰被殴打,随即,对欧X龙进行殴打,后导致欧X龙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医院诊断报告、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