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东县大浦镇油草*******,现住衡东县大浦镇油草*******。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尹**持“C1E”型正式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DD31716轻型封闭式货车行经衡东县大浦镇东浦社区百姓药房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54mg/100mg。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湘DD31716轻型封闭式货车使用性质为客运。此次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和申辩、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现场查获照片、前科查询、车辆相关查询件及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