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向*******,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桢因琐事一直对卢×怀恨在心,多次联系卢×讨要说法无果。2025年5月16日7时许,何×桢打电话质问卢×,双方发生争吵,何×桢称要找卢×儿子卢×伟的麻烦,卢×伟得知此事后遂通过微信联系上何×桢,双方斗狠约在灰山港镇1××4酒店楼下见面,为了给自己撑场面,何×桢遂携带一把菜刀只身一人驾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何×桢下车准备去找卢×伟的麻烦,却被赶来的卢×、刘×揪扯住无法脱身,后何×桢的头部被随后赶来的张×恒、卢×伟等人打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受害人陈述,证明了案发的经过;3、证人证言,证实了案件发生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何×桢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何×桢的身份情况;6、违法行为人何×桢的陈述,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