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颜**与李咀华等人因颜建与方友生口角一事,在茶陵县虎踞镇五峰村王小艳家前坪对受害人方友生进行殴打,期间颜**使用左手掌击方友生后颈部,李咀华使用右手掌击方友生头部左侧,方友生未见明显伤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李咀华的陈述,受害人方友生的陈述,证人王小艳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