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治)决字[2025]第0941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荷岭*******。
现查明::梁*自2025年1月份以来至今,多次伙同朱宗武、朱宗孝、张魁、朱跃进、马忠华等人在祝彦利等人经营的位于浏阳市城区、大瑶镇、金刚镇、小河乡等地赌场内参与“三公”赌博,其本人在赌场内赌博过程中作为押注赌客、每把押注金额100元到3000元不等,其参与押注的赌博达四十余场,共计输5、6万元人民币。如:2025年7月18日,梁*把祝彦利通过微信发给自己的赌场位置转发给张魁后,并于当日下午和朱宗武、张魁等人驾车前往浏阳市金刚镇山区一废旧厂房附近,并乘坐摆渡车到达一个临时搭建的赌场内参与“三公”赌博下注,每把下注金额1000元到3000元不等,共计参与赌博2个多小时,梁*当天赢了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1、梁X的陈述与申辩;2、朱XX、朱XX、张X、朱XX、马XX等人的陈述;3、提取笔录;4、微信交易明细;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前科材料;8、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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