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辰)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坡头*******,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4时许,违法人员施买卖窜至汉寿县辰阳街道XX东路XX号杨某家门口,看到禾场内停有一辆男士摩托车,走近发现车钥匙还插在车上,便上前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骑着摩托车到了军山铺镇上,上午7时许将摩托车以66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开店修摩托车的彭某,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报案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违法人员施**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施**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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