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4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曾因盗窃被判刑,但其不思悔改,继续作案。经查:1、2025年07月2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窜至岳麓区XX街道XX地铁站1号口附近公交站盗窃了受害人王XX停放的一台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该车于2024年2月15日以2498元购买,未鉴定),后以280元价格销赃;2、2025年07月22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窜至岳麓区XX街道XX酒店前面(XX中学南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盗窃了受害人吴XX停放的一台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该车于2025年07月08日以3398元购买,未鉴定),后以760元价格销赃。2025年07月22日,违法行为人曹X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作案视频、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