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岩)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水打*******,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水打*******。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牌号为湘URDXXX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G209国道从凤凰县往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行驶,当驾驶车辆途经岩门镇岩田坡代远大桥路段路口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徐X均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徐**年满70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