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东)决字[2025]第0608号
被处罚人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圣×华得知邻居田×家正在与其有土地争议的地皮上施工后,遂骑电动车回家并从家中拿了一根顶端绑有铁管、表面涂有红色油漆的木棒(约一米左右长)赶到田×家门口。圣×华到田×家门口后准备用棒破坏施工现场。后两人发生口角并用身体互相挤兑对方,持续约一分钟。后圣×华用力将田×挤下坎,致使田×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正在附近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壶瓶山中队执勤民辅警发现并将双方驱散。经石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物证、伤情鉴定报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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