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行)决字[2025]第025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雷**通过“飞机”软件中一名好友介绍,让其对指定的100条手机号码发送内容为“你好,您的东西已经送达,联系不上您,请您联系,19924575713”的诈骗短信,对方承诺事成后给予200多元好处费,雷**按照对方的指使用自己的手机(卡号15502032468)分两次群发了诈骗内容短信到100个手机号码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手机短信内容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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