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岩)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水打*******,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水打*******。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田x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牌号为湘UMXxx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G209国道从凤凰县往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行驶,当驾驶车辆途经岩门镇岩田坡代远大桥路段路口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田x刚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车辆信息查询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