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兰)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0时30分,违法行为人王X平驾驶车牌号为湘Nxxxx8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麻阳苗族自治县XX镇市场驾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X镇卫生院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兰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王X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平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驾驶人及车辆查询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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