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广)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石桥*******,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石桥*******。
  现查明:违法人员周某某在得知其儿子在妻子段某梅父母家后,因周某某与段某梅存在情感纠纷,故周某某从自己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并前往嘉禾县广发镇段某梅父母家欲将其儿子带回自己家中。违法人员周某某到达段某梅父母家后,与段某梅哥哥段某金等人发生口头争执,并用脚踢踹段某金。周某某随后又拿出藏在身上的菜刀冲到段某金面前朝段某金所在方向进行挥砍,期间段某金用凳子抵挡周某某用手挥砍的菜刀,周某某后被段某金等人压制。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段某金手臂被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