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锦绣*******。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冯某独自一人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停车场人行道处,见受害人盛某停在此处的电动车未拔车钥匙、未上锁。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车行老板。该电动车为受害人盛某在2025年6月以520元价格购买。
以上事实有冯某的陈述、盛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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